余小姐先後落實聘用兩名外傭,共付七千多元,最後兩人皆甩底。(羅國輝攝)

投訴

外傭邊做邊等簽證 僱主隨時坐監

2012年11月01日 ~~ 第1182期 香港《壹周刊》

外傭渴市,聘請外傭變得困難重重,中介公司為求做生意,介紹未辦妥手續及休假外傭予客人「頂住先」,此舉已經犯法,外傭違反逗留條件,僱主及中介公司負責人隨時要坐監!

余小姐家中的外傭工作表現差,最近辭退了,所以急於再請人,惟多間公司都表明外傭「缺貨」,若要申請外傭來港起碼要多等數月。她後來找到紅磡的「盟信僱傭」,職員岑小姐先後介紹了兩名印傭給她,惟二人皆臨時甩底,余遂要求退回七千多元中介費。
岑小姐為安撫她,即介紹僱主剛逝世的印傭,但她怕印傭等候新工作簽證期間又反口不幹,不敢接受:「點知岑小姐居然話,可以聽日帶女傭驗身,後日去我屋企返工,做住等 visa!」她知此舉違法,斷言拒絕,要求該公司退錢又遭拒,遂向本刊投訴。


盟信僱傭教客人請未辦好手續的外傭,公司、客人及外傭都要負刑責。(羅國輝攝)


職員岑小姐指不少客人皆不等女傭辦好工作簽證就直接上工,又指若客人需要可介紹兼職女傭。(盧紀堂攝)

跟進 知法犯法


記者到盟信表示想急聘女傭,岑小姐指:「其實有啲僱主如果真係好急,個工人一完舊約,佢哋唔介意,會用咗工人先,一路做一路再等 working visa出。你話係咪無問題,我唔會話一定無,但基本上好多人都係咁做。」隨即向記者推介一名本月中便與舊僱主完約的女傭,更指該女傭一完約便可即時上工,「邊做邊等 visa」,又指「有兩三枱客爭」,着記者快快落訂金。

愈講愈離譜


記者推說該女傭不適合,岑小姐竟說:「我哋可以介紹啲僱主去咗旅行嘅女傭,俾你做住 part-time先,一百八十蚊一日。」記者追問該些僱主是否知情,岑即改口:「唔係……我哋唔做呢啲嘢(瞞騙僱主),我有啲 part-time係已經嚟咗香港,但僱主可能有自己原因,未接佢返屋企開工嘅,都可以幫住你先!」

入境處︰違反法例


入境處表明,轉介 part-time女傭,甚至是介紹剛完約女傭給新僱主「做住先」,都是違反法例。
法例規定,外傭只可為入境處處長批准的合約僱主工作,而外傭的簽證已列明合約僱主的資料,因此,若果僱傭公司介紹僱主「未接走」、前僱主身故,或完約後未辦新簽證的外傭,都屬違法。
任何人士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,可遭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兩年。

回應 發難拒覆


外傭渴市,請人困難,但入境處提醒切勿聘請手續未辦好的非法外傭。

記者以電話、電郵方式向盟信查詢,岑小姐起初指已經電郵回覆,惟記者收不到再致電查詢時,岑即發難指工作忙碌無暇處理,至截稿前仍無回覆公司涉違法問題。(陳凱敏) 

外傭工作限制多


Q︰僱主身故,外傭可以繼續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嗎?
A︰不可以。僱主身故當日,外傭的僱用合約即告無效,外傭須在七日內通知入境處,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。若外傭要繼續為僱主家人工作,須在僱主身故後兩星期內遞交更改僱主申請。
Q︰僱主擁有兩個居所,可以要求外傭交替到兩住所工作嗎?
A︰不可以。外傭須於合約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,僱主住址須為一個地點的單一居所。
Q︰可以要求外傭白天到安老院照顧僱主年長父母,晚上回僱主家中休息嗎?
A︰不可以。外傭只可在僱主住址打理家務,指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亦不被入境處視作真正的家務工作;為暫時住院的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則無問題。

盟信起底


○八年底成立的盟信僱傭有限公司,股東及董事皆為鄭達明。據香港職業介紹所印尼協會資料,盟信並未獲印尼駐港總領事館發牌,無法在港代聘印傭;盟信在行內屬「艇仔」,轉介其他持牌僱傭公司旗下的印傭予客人。盟信於一○及一一年兩度被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賠償。

壹判官


外傭公司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,僱主都要上身,請人時千祈唔好信晒中介公司。
評分:劣劣劣劣
(五個劣為最嚴重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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